雙聯學制
雙聯學制是比姊妹校或交換學生更進一步的跨國學術合作交流關係,簽有雙聯學制合作協定的兩校間,建立雙方課程認可機制,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於符合教育相關法令、本校學則規範及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或共同取得兩校學位。
雙聯學位除了能取得外國學歷,更重要的是在修讀過程中能夠訓練外語能力、理解國際文化,成為具有宏觀視野、能與世界接軌的人才。透過政府及學校補助資源,比起自費出國留學,雙聯學制相對來說經濟負擔較低,比起透過一般管道獲得雙學位,雙聯學制夠花費較少的時間取得兩個文憑,更是一大優勢。
簽訂雙聯學制計畫合約
一、請先行參閱《本校簽署境外學術交流備忘錄或約定書處理要點》及《本校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要點》。
二、 內容協商方式:
1. 合作方式及合約內容由各系所或院等學術研究單位自行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藉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
2. 合約草案請先送本校法制組或相關專家進行審閱;若有簽約流程問題,請洽本校國際事務處。
三、簽約行政流程:
1. 備妥「雙聯學制計畫書」、「雙聯學制合約」草案及「境外雙聯學制合約檢核表」等資料。
2. 提案經簽約系(所)、學院會議決議。
3. 檢附前項會議紀錄,簽會國際事務處及教務處提供意見;簽署內容涉及《本校簽署境外學術交流備忘錄或約定書處理要點》第八點第四項各款議題時,應先取得相關主管單位同意。
4. 陳請校長核定,方可簽署。
5. 合約簽署完成後,正本由主辦單位自行留存,電子檔請Eamil至國際事務處承辦單位建檔。
6. 開始執行合作計畫。

系所承辦人: 「我們系上有教授去國外開會,認識了某間外國大學的老師,相談甚歡,回來說想跟他們簽雙聯。但我們從來沒合作過耶,可以直接簽雙聯嗎?對方學校要多厲害才可以啊?要怎麼進行雙聯學制簽訂?」
國際事務處: 「別急別急!首先,對方學校不能是野雞大學喔。它必須是當地政府立案、而且我們教育部有承認的大學(你可以去查教育部的『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如果沒在名冊上,也必須有當地政府或評鑑團體的認可)。而且兩邊合作要講求平等互惠,不能有不對等的條款。最重要的一點:兩校必須先簽好學術交流協議(也就是 MOU)!如果以前沒簽過,那得先補簽 MOU,之後才能開始談雙聯學制喔。有關國際雙聯學制簽約資訊請至國際處官網查詢(
https://oia.nkust.edu.tw/unit-6-288-17.html),在填寫「雙聯學制計畫書」及「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也就是雙聯合約)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國際處喔!」
國際雙聯學制合約(Double/Dual Degree Program)簽訂 - 系所常見問答(FAQ)
【合作學校資格】Q1: 合作的境外學校有何資格限制?是否一定要先簽署學術交流合作協議(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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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學校資格限制:合作的境外學校必須包含國外及港、澳、大陸地區學校,且須為當地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並經我國教育部承認學位的大學(即列於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中;未列入者則須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合作機構應具備相當之學術地位,且對本校學術發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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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等互惠原則:雙方簽訂合約前,應確認雙方合作事項本於平等互惠原則,且格式、雙邊簽署人等是否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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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議前提條件:是的,合作之境外學校必須先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若先前尚未簽署,必須先完成學術交流合作協議(如 MOU)之簽署,始得辦理後續雙聯學制協議書之簽定。
【內部行政與會議流程】Q2: 系所要與境外學校簽訂雙聯學制,內部的行政審查與會議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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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具草案:各主辦學院或系(所)應先擬具「雙聯學制計畫書」及「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建議提會前,先與國際處及法制組預先溝通合約草案,釐清及確認相關規範,減少正式公文簽核時的修正與往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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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課程委員會審議:計畫書中的修讀課程名稱(含本校課程對照表)與學分計算(抵免)方式,必須先送經系(所)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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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所)務及院務會議決議:前述計畫書及協議書草案,必須提送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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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核與簽署:檢附「會議紀錄」、「雙聯學制計畫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及「合約檢核表」簽會國際事務處,並陳請校長核可後,由該主辦單位主管代表簽署後方可實施。
【修業時間限制】Q3: 雙聯學制學生的「修業時間」有無最短期限之限制?學士、碩士、博士各是多少?
• 答: 是的,修習跨國雙學位之學生在二校的修業時間總計(合計),必須符合以下最低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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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士學位:在二校的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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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碩士學位:在二校的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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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博士學位:在二校的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 24 個月。 學生必須於兩校共同規定的期限內修畢應修課程,方得受頒學位。
【最低修課學分比例】Q4: 雙聯學制學生在兩校修業期間,取得學位之最低修課學分比例為何?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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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分之一限制:本校學生與境外合作學校學生於兩校修業期間之修課學分,累計各達獲頒該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方得受頒兩校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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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分抵免彈性:以碩士雙聯學制為例,學生必須在 NKUST 至少修滿三分之一的畢業學分,其餘最多三分之二的學分可由在對方學校所修得之學分申請抵免與認可。
【語言能力門檻】Q5: 簽約時應如何在合約中規範學生的「語言能力門檻」?
• 答: 系所必須依據該雙聯學程的主要授課語言,於協議中明確規範入學語言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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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授課學程:境外學生來本校就讀,須繳交相當於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A2(基礎級)(含)以上之中文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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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文授課學程:學生須繳交相當於 CEFR B1(含)以上之英文能力證明。 系所亦可根據學術成績與教學需求,在計畫書與協議書中規範其他學業成績限制與招生名額。
【學分抵免與期限】Q6: 學生在境外學校修習的科目及學分該如何辦理抵免?有沒有期限?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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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期限:至境外學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在境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必須在本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申請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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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位授予基準:經學校核准抵免後,若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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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核機制:詳細的學分計算與抵免方式須於雙聯學制計畫書中詳列,並符合教務處及各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之規定。
【學雜費繳納】Q7: 雙聯學制學生的學雜費應該如何繳納?是由哪一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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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校繳費原則:根據雙聯合約範本(以免費碩士模式為例),雙聯學生應繼續向其原屬學校(Home University)繳納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而接待學校(Host University)則免收該學生的申請費、入學費及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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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約中具體載明:系所簽約前,務必於協議書中具體載明雙方學生是否需要繳交學雜費(例如約定是否互免),以維護學生權益並避免金錢爭議。
【中途放棄的配套措施】Q8: 若本校生在國外適應不良中途放棄,或境外生來台後因故無法完成學業,有何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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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送出之學生:如因故無法在境外學校完成雙聯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者,可在每學期本校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予依規定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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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來台之學生:如因故未能於本校完成學業致無法取得學位者,本校會針對其已修畢之課程核發學分證明,以保障其修課權益。
【學生權益與細節】Q9: 簽署雙聯合約前,還有哪些攸關學生權益的重要細節需要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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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與醫療保險:雙聯學生無一例外皆必須投保接待學校所要求的健康保險,且相關保費與未給付之醫療費用須由學生自行負擔。合約中應載明保險期間,若特定國家有最低保額限制,也必須在合約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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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籍管理與註冊規定:學生在獲對方學校錄取後,應將錄取通知影本送交國際處,分送教務處註冊組及系所存檔納入學籍管理。關於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規定,建議於合約中載明「依學校學籍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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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研究成果歸屬:協議內容應包含共同研究成果產出之權利與責任歸屬,以避免日後產生智財權爭端。
【英語授課及華語能力】Q10: 本系所招收碩士班雙聯學生,如果「課程對照表」(course mapping)已經寫明是全英語授課(EMI),這樣外國學生還需要 TOCFL A2 華語能力證照嗎?
• 答:系所招收雙聯學制學生時,是否一定要具備 A2 華語能力,必須取決於該雙聯學程的「授課語言」,這也是教育部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實地查核的重點之一。建議系所在擬具「雙聯學制計畫書」及「雙聯合約」時,務必依據該學程實際的授課語言,在文件中明確規範並列出相對應的入學語言能力門檻。這也是國際處在進行合約檢核時的重點審查項目之一。相關填寫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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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聯學制計畫書》填寫:在計畫書「申請資格及名額規定」的語言能力欄位,請直接寫明「本學程為英文授課學程,申請者須繳交相當於 CEFR B1(含)以上之英文能力證明」,不需放入華語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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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課程對照表(Course Mapping):在計畫書的「課程對照表」中,本校系所課程的英文名稱務必填寫完整(與英文授課大綱一致),且此對照表須先送經系(所)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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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約檢核表》勾選:在送交《境外雙聯學制合約檢核表》時,於「學術合約中應包含項目」第 1 項的語言門檻,執行單位自我檢核欄位勾選「符合」(合約中已明訂 CEFR B1 英文門檻)。
【國際處洽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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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關係組公務信箱:qboffice01@nk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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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印度、東南亞區域其他國家:吳靜思小姐/分機1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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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黃逢謦先生/分機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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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德語區):陳泠今小姐/分機1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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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非德語區):許珊瑜小姐/分機1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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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美國:黃詩詠小姐/分機1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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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韓國、泰國、其他國家:簡惠萍小姐/分機1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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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含港澳)、紐澳: 陳洛琳小姐/分機1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