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生入學身分

境外學位生申請分為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等類別。

不同身分別所適用的法規、申請管道以及學雜費金額皆不同,請務必確認自身申請資格,並選擇符合的申請管道。

 

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外國學生需符合以下任一申請資格。若違反辦法並經查證屬實,將撤銷其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畢業資格,且不頒發任何學歷證明。

►請參考外國學生招生資訊:https://oia.nkust.edu.tw/about7-36.html


(一)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1.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2.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二)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以下條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註1):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註2),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但於申請時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需自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符合以下條件:

1.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


(四)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取得外國國籍,且符合以下條件:

1.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註1:海外定義與連續居留規範

1. 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超過120日。
2.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並附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受前述停留限制;其在臺停留時間不計入海外居留期間:

•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就讀經教育部核准招收外國學生之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停留期間合計未滿兩年
• 作為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兩年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兩年

註2:國籍法第二條


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子女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僑生入學規定

僑生資格由僑務主管機關進行認定。以僑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需符合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若違反相關辦法並經查證屬實,將撤銷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畢業資格,且不頒發任何學歷證明。

僑生認定

海外出生並連續居留至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同註1),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的華裔學生。

►請參考僑生招生資訊:https://oia.nkust.edu.tw/about7-40.html


港澳生入學規定

以港澳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都需要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如違反辦法,經查證屬實者,將撤銷其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港澳生認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
 
►請參考港澳生招生資訊:https://oia.nkust.edu.tw/about7-40.html
 

陸生入學規定

陸生資格認定:
須設籍於京、滬、蘇、浙、閩、粵、鄂、遼八省市者。
 
 
►陸生一律需透過「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相關問題請逕洽陸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