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學位生申請分為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等類別。
不同身分別所適用的法規、申請管道以及學雜費金額皆不同,請務必確認自身申請資格,並選擇符合的申請管道。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外國學生需符合以下任一申請資格。若違反辦法並經查證屬實,將撤銷其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畢業資格,且不頒發任何學歷證明。
►請參考外國學生招生資訊:https://oia.nkust.edu.tw/about7-36.html
1.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2.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註2),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但於申請時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需自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1.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
1.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註1:海外定義與連續居留規範
1. 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超過120日。
2.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並附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受前述停留限制;其在臺停留時間不計入海外居留期間:
•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就讀經教育部核准招收外國學生之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停留期間合計未滿兩年。
• 作為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兩年。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兩年。
註2:國籍法第二條
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子女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僑生資格由僑務主管機關進行認定。以僑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需符合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若違反相關辦法並經查證屬實,將撤銷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畢業資格,且不頒發任何學歷證明。
指海外出生並連續居留至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同註1),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的華裔學生。
►請參考僑生招生資訊:https://oia.nkust.edu.tw/about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