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簽訂

目的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國際學術水準及地位,推動學術及文化交流並增進與國外及大陸地區高等教育研究機構(兩者以下簡稱境外教育研究機構)友好關係,特訂定本校簽署境外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校簽約主辦單位

1.校級合作協議:以本校名義簽訂之合作協議書,具備全校性或跨學院合作關係為原則,主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

2.非校級合作協議:屬各單位(學院、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科)或學院內跨系(所、科)之合作協議,為相關單位或該學院指定之系(所、科)。


雙方合作之層級及簽署之程序

本校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除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者,得由主辦單位逕簽陳校長核可簽訂外,其簽訂程序如下:

1.校級合作協議:以本校名義簽訂之協議書應以具備全校性或跨學院合作關係者為原則,由國際事務處與對方商訂合作協議書之內容。提經處務會議通過後,提請主管會報提案審視會議(109.10.21_109-3行政會議決議修正)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由校長代表本校簽訂之。

2.非校級合作協議:合作協議內容為單一單位或學院內跨系(所、科)者,由該單位或該學院與對方對等單位商訂合作協議書之內容。提經該單位或該學院會議討論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簽會國際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可後,由該單位或該學院主管代表簽訂之。

3.其他:有關其他重大合作案或特殊情形者,由國際事務處提行政會議討論之。


簽約程序應檢附文件

1.合作協議書(草案)。

2.擬簽訂合作協議之境外教育研究機構簡介,舊約之續約或更新案應檢附過去執行成果資料。


與大陸地區大學(以985或211工程之重點高校為原則)或研究機構簽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須於簽約三個月前簽會國際事務處,由該處審視內容並陳校長核定後,依規定於簽約前二個月向教育部提出申報,經核准後始可簽署,於教育部核准前,雙方不得締結聯盟或有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

2.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約時,應以學校全銜簽署,校名前亦不可冠以「台灣」兩字,並於雙方簽署後,將協議書傳真至教育部備查。

3.須以正體字與大陸學校簽署協議書。

4.學生交流計畫不可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

5.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約合作注意事項,請依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及「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等相關要點辦理。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

 

詳情請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簽署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要點



【校級合約】
主辦單位:以本校名義簽訂之合約,具備全校性或跨學院合作關係為原則,主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

各系所如有接洽屬全校性合作學校,可提出姊妹校締約申請,經國際處評估後辦理後續簽約程序。

簽訂程序:
  1. 新約:由國際事務處提經處務會議通過後,提請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由校長代表本校簽訂之。
  2. 續約:由國際事務處簽陳校長核可後簽訂。
  3. 簽約對象若為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學校,於雙方簽署後,合約由國際處函報教育部備查。
合約存查:
  1. 書面紙本:合約正本由國際處國際合作組留存。
  2. 電子檔:申請單位掃描合約電子檔(pdf),上傳國際處共用硬碟並於國際處管理平台完成資料建檔。

 

簽署境外學術合作協議書流程圖


【非校級合約】
主辦單位:屬各單位(學院、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科)或學院內跨系(所、科)之合作協議,為相關單位或該學院指定之系(所、科)。
簽訂程序:
  1. 新約:由申請(主辦)單位提經該單位會議討論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簽會國際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可後,由該單位主管代表簽訂之。
  2. 續約:由申請(主辦)單位簽會國際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可後,由該單位主管代表簽訂之。
  3. 簽約對象若為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學校,於雙方簽署後,申請(主辦)單位將合約影本一份送國際處函報教育部備查
合約存查:
  1. 書面紙本:合約正本由主辦單位留存,請簽約完成後1個月內檢送影本一份至國際處國際合作組留存。
  2. 電子檔:主辦單位掃描合約電子檔(pdf),Email至國際處國際合作組(qboffice01@nkust.edu.tw),後續由國合組進行國際合約維護管理。

 

簽署境外學術合作協議書流程圖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簽署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姊妹校簽署境外學術合作協議書資料表
校級MOU範本  
校級MOA範本  
非校級MOU範本  
非校級MOA範本  

 



境外學術合作協議書


Q1:有關「學術合作協議書」定義及範圍?

A1:「學術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契約)簽署對象,指本校各單位及擬與本校簽訂合作之機關(構)或學校,其內容記載締約各方關於學術及(或)研究之共識、承諾或合意者皆屬之,不論其名稱及方式為何。本校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除法律或本校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簽訂合作協議前,如依規定需要經教育部或其他機關同意者應先徵得該機關同意


Q2學術合作協議書」訂定層級及主辦單位?

A2:本校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契約,其層級之認定依執行合作單位之層級。主辦單位如下:

  1. 校級合作協議:以本校名義簽訂之合作協議書,具備全校性或跨學院合作關係為原則,主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
  2. 非校級合作協議:屬各單位(學院、系、所、中心、學位學程、科)學院內跨系(所、科)之合作協議,為相關單位或該學院指定之系(所、科)。

Q3學術合作協議書」簽署行政程序?

A3:本校與境外教育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除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者,得由主辦單位逕簽陳校長核可簽訂外,其簽訂程序如下:

  1. 校級合作協議:以本校名義簽訂之協議書應以具備全校性或跨學院合作關係者為原則,由國際事務處與對方商訂合作協議書之內容。提經處務會議通過後,提請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由校長代表本校簽訂之。

  2. 非校級合作協議:合作協議內容為單一單位或學院內跨系(所、科)者,由該單位該學院與對方對等單位商訂合作協議書之內容。提經該單位或該學院會議討論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簽會國際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可後,由該單位或該學院主管代表簽訂之。

  3. 其他重大合作案或特殊情形者,由國際事務處提行政會議討論之。

 

校級外賓接待及國外參訪接洽安排 


Q1:接到XX國家想來本校參訪,請問國際處可以安排嗎?

 

A1:國際事務處依分層管理權責受理「校級」外賓(國際處及副校長以上等校方代表)所提之簽約及接待安排。相關流程請參考SOP-QE01接待外賓參訪作業流程。


 

國際學術交流計畫補助


Q1:我回國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才能收到補助?

A1:登機證(若遺失可已護照出入境章或出入境證明代替)、旅行業者代收轉付收據、電子機票、研討會收據、申請者必須於回國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


Q2:什麼時候可以開始申請?

A2:請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前四週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經系、院同意並提報國際事務處,逾期不予受理。

 

國際學生大使


Q1:國際學生大使如何產生?

A1:係鼓勵本校學生組織團隊參與本校國際事務相關工作,以提升參與人員的國際競爭力、組織自治管理能力及團隊精神,由國際事務處每年九月辦理國際學生大使甄選作業。

 


Q2:國際學生大使要做些什麼事?

A2:國際學生大使主要任務在協助本校推動國際合作交流,協助國際外賓接待等活動。

 

國際青年領導營


Q1:每年的舉辦時間在什麼時候?

A1:通常在七月暑假期間,為期一周。


Q2:需繳費嗎

A2:本國生須繳交1,800元

 

辦理學海展翅營隊(海外英語研習營)


Q1:「學海展翅」計畫跟「學海飛颺」計畫有何不同?

A1:「學海飛颺」計畫是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出國研修獎學金,即所謂的「交換學生」,研修期間為一學期以上。

        「學海展翅」計畫則是本校為提升學生語言學習成效,增進國際視野及進行多元文化探索的機會,於暑期所辦理的海外英文研習活動,為期一個月。


Q2:如何報名參加學海展翅營隊?

A2:「學海展翅」由國際事務處擬定學海展翅學生甄選計畫,通常於每年三月開始報名,請留意本處官網公告。



承辦人

負責區域

連絡電話

E-mail

吳靜思

日本、韓國

 07-3814526#19012

mail joywu@nkust.edu.tw

田沛鑫

歐洲區域(不含英國、法國)

07-3814526#19023

mailt0978362253@nkust.edu.tw

晧瑜

亞洲區域(不含日本、韓國)

07-3814526#19013

mailhaoyu123@nkust.edu.tw

蔡珮如

美國、英國、法國、紐澳 07-3814526#19018 mailcelina@nkust.edu.tw
組務信箱 中國、其他區域   mailqboffice01@nkus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