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來函重申,學校辦理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注意相關規範並落實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事宜,說明如下,請各學院、相關單位遵循辦理,並公告周知:
二、依教育部規定,各校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學生交流及其他赴陸交流活動,或以視訊會議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者,不論為實體或線上(視訊)交流,均應於活動開始前1個月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完成登錄,並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三、如學校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包含實體或線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完成登錄;並請各單位於公告前確實填報公告及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檢核表(附件一)及協助公告陸方訊息登錄(附件二)。
四、倘教育交流活動成員包含學生時,敬請本校各系所於出發前一個半月完成下列作業項目,將相關文件繳交至國際處建工校區,以利本處依規定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一)填報公告及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檢核表(附件一)。
(二)繳交赴陸交流活動登錄表(附件三)。
(三)提供活動相關內容、成員名單予國際處。
(四)於活動完成後20日內,提供活動概況報告(附件四)。
五、另依大陸委員會公告,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至「橙色」等級,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及政府政策,提醒師生赴陸交流應注意風險與挑戰,確保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
六、學校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依兩岸政策立場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應提高警覺,並審慎評估活動辦理單位、行程、活動目的及文宣內容,避免涉及政治目的或配合陸方宣傳。
七、惠請各單位強化自我檢核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供查核。教育部將不定期查核,並列為行政考核及獎補助款審核之參據。如對活動內容或辦理單位有疑義,請事先函詢大陸委員會確認。
八、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案聯絡人:國際事務處國際關係組 黃詩詠 (分機1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