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37條修正條文,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8月5日臺教文(五)字第1130078798號函及僑務委員會8月5日僑生聯字第1130083366號函辦理。(附件一、附件二)
二、承上,轉知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37條修正條文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乙份。(附件三)
國際處境外生事務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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